| 网站首页 | 工作动态 | 特色产业 | 龙头企业 | 视频中心 | 图片中心 | 走进庆元 | 政策法规 | 农业论坛 | 成果展示 | 

您现在的位置: 庆元农业信息网 >> 政策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政策法规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肥料产品登记核准         ★★★ 【字体:
复混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肥料产品登记核准
作者:庆元农业…    政策法规来源:厅政务公开办公室、省土肥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3

一、服务对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复混肥料、配方肥料(不含叶面肥,下同)、精制有机肥料(即商品有机肥料,下同)、床土调酸剂类肥料的企业,和已经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需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使用,须办理备案手续的上述四种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者。

二、许可内容

对我省生产复混肥料、配方肥料、精制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类肥料产品的企业,核发《肥料临时、正式登记证》;对已经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需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使用的上述四种肥料产品的生产企业,核发《肥料登记备案证》。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

3.《浙江省肥料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浙农专[2000]182号)。

四、办事条件

1.经工商注册的企业;

2.登记的产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

3.产品符全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4.产品样品质量检验合格或肥料示范试验效果较好。

五、办理程序和申报材料

()本省肥料产品登记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正式登记、续展登记。

1.临时登记。

肥料生产企业应事先向农业部肥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杭州)办理肥料产品检验手续。除符合GB 15063标准的复混肥料产品需由委托检验机构抽取样品外,其他产品肥料企业可送样。

样品检测合格的,肥料企业应向浙江省农业厅提交以下登记资料:①肥料登记申请表;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包括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等);④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⑤产品执行标准;⑥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⑦指定肥料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样品质量检验报告;⑧配方肥料、床土调酸剂二类肥料产品,应提交初步肥料效应试验资料;⑨符合GB 15063标准的复混肥料产品,应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2.正式登记。

肥料产品在临时登记期限内,经浙江省农业厅委托的试验单位进行田间小区试验,被证实确有较高的增产效果的,由肥料生产企业向指定的肥料质量检验机构办理肥料产品检验手续,由检验机构抽取样品、检测,并对除生产符合GB 15063标准复混肥料产品外的肥料企业,实地考核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检测设备等生产环节,填写《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对可能危及人畜安全、污染环境的肥料产品,必要时还需取得省级以上卫生、环保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毒理、残留及对环境质量影响等安全鉴定报告。

样品检测合格的,肥料企业可在产品临时登记有效期内,向浙江省农业厅提出正式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①肥料登记申请表;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主要是在临时登记提供资料基础上,补充企业新的发展变化内容;④指定的肥料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样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和《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⑤肥效田间小区试验报告;⑥最新的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标签样式(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必要的毒性报告、残留试验报告资料。

3.续展登记。

1)临时登记续展。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向浙江省农业厅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①肥料登记申请表;②原登记证复印件;③产品在有效期内的使用情况,要重点说明该产品在使用过程有没有发生肥害事故及质量抽检情况;④对产品使用过程中造成肥害事故的,或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中质量抽检不合格的肥料产品,提供由指定的肥料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抽样合格检验报告。

2)正式登记续展。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肥料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向浙江省农业厅提出续展登记申请。

正式登记续展的程序与临时登记的程序相同;其资料要求,在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基础上,肥料生产企业还需提供①原登记证复印件;②最新的产品执行标准;③产品在有效登记期内的使用情况。

(二)外省肥料产品登记备案

肥料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应向浙江省农业厅提交以下备案资料:①肥料备案登记申请表;②肥料登记证(交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原审批单位公章);③企业所在地省级肥料登记管理机构介绍信(交验登记证原件的此项资料可免交);④产品执行标准(执行国标或行标的除外);⑤对在省级以上监督抽查中质量抽检不合格的,或在产品使用过程中造成肥害事故的肥料产品,提供产品标签样式和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省级以上有资质的肥料检验机构的样品合格检验报告。

五、承诺期限:肥料登记:20日 肥料备案:10

              肥料检测:20肥料抽样(企业考核):10

六、其它

1、收费:行政许可不收费;检测费等按有关规定收取。

2、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续展临时登记有效期为一年,续展最多不得超过两次;续展正式登记有效期为五年。

    3、对已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商品名称、企业名称、使用范围的,应向浙江省农业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①肥料登记申请表;②变更事由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即可;③原登记证复印件。

对改变已登记肥料产品成分、剂型的,应重新办理登记申请手续。办理的程序、资料要求,按上述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的规定执行。

    联系单位:厅政务公开办公室、省土肥站

    联系电话:0571-8675782786757033

政策法规录入:qycsp    责任编辑:qycsp 
  • 上一个政策法规:

  • 下一个政策法规: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政策法规
    没有相关政策法规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