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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期服役啤酒瓶炸伤眼 厂家赔偿 | |||||
| 作者:中国法院… 政策法规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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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3月20日,经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调解,啤酒厂赔偿张老师各类损失1.85万元。
事后,张老师发现,该箱啤酒中,啤酒瓶的生产日期大都与包装箱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不符,有的生产日期竟为1998年5月,发生爆炸的啤酒瓶生产日期是2001年1月。 张老师认为啤酒瓶爆炸的原因是该啤酒瓶反复回收使用所致。在向厂家索赔遭拒后,他一纸诉状将该啤酒的生产厂家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审理认为,啤酒瓶虽非自爆,但爆裂的啤酒瓶明显超出国家建议的2年使用年限,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被告啤酒厂应对原告张老师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啤酒瓶和包装上都印有“小心轻放,禁止碰撞”等警示字样,而原告张老师却一手提三只酒瓶开启瓶盖,也为伤害事故的发生提供了可能,亦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啤酒厂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张老师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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